救助对象:
孕产妇为广西户籍或丈夫(以结婚证为准)为广西户籍,在怀孕至产后42天内,在梧州市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抢救的危重孕产妇(因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出现危及生命的症状或体征,经医疗机构抢救并下达书面病危通知书的孕产妇)。
救助范围:
危重孕产妇在医疗保健机构抢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申报救助时寄送材料的邮寄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负担(如无以上报销途径的为抢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救助金额个人自付费用部分超过5000元的实行分段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
符合救助条件的广西户籍危重孕产妇向孕产妇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非广西户籍的危重孕产妇向其丈夫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一般应在出院后1个月内提交救助申请,救助时间以出院日期为准。
填写《广西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女方为广西户籍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
2.女方为非广西户籍的需提供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以及结婚证;
3.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危通知单、住院病历抢救记录、疾病证明书;
4.救助对象属已婚的需提供个人或配偶的银行账号,属未婚的需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银行账号。
服务地址:
梧州市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