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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非中医类别医师备注西学中有关字样的通知

2025-01-09 09:50     来源: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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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非中医类别医师备注西学中有关字样的通知》(桂中医药医发〔2024〕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符合申请备注情形的有关非中医类别医师拟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向主要执业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向相应的批准该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办理西学中备注申请。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管理办法和培训考核方案的通知》,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在中医诊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负主要责任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备注内容。

三、各医疗机构需加强对经备注或本医疗机构授权的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管理,建立登记制度,定期组织非中医类别医师接受中医药基本理论、中药饮片或中成药、中医医疗技术使用规范的培训。同时,对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医疗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评估,并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各级服务窗口咨询电话:

1.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一窗通办”窗口,6028106;

2.万秀区卫生健康局窗口,3823616;

3.长洲区卫生健康局窗口,3844299;

4.龙圩区卫生健康局窗口,2682303;

5.苍梧县卫生健康局窗口,2685471;

6.岑溪市卫生健康局窗口,8211068;

7.藤县卫生健康局窗口,7291780;

8.蒙山县卫生健康局窗口,6287296。

附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非中医类

别医师备注西学中有关字样的通知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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