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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9〕63号

2019-06-14 11:06     来源: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作者: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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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2018—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6月8日

梧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

(2018—2020年)

为深入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领导、多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的工作方针,以建设健康梧州、美丽梧州、宜居梧州为总体目标,将健康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城市综合整治工作力度,改善城市卫生环境状况,增强全市人民城市意识和卫生意识,力争梧州城区建设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梧州市发展总体规划要求,为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创建目标
  2018年5月我市开展“四城联创”创建全国文明城、国家卫生城市、“美丽广西·宜居城市”、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共同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力争利用两到三年时间,通过开展居民小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环境卫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农贸市场、废旧物品收集点规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环卫基础设施改造升级专项行动,垃圾分类试点专项行动,食品安全和公共场所“七小”行业规范管理专项行动,市容市貌提升整治专项行动,病媒生物防控专项行动等七大专项行动,加快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进一步优化生态与人居环境,城市管理与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到2020年,各项创建指标全面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三、创建年期及范围

(一)创建年期。本创建规划年期为2018年至2020年。

(二)创建范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范围为我市城市建成区,涉及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含此三部分的城乡结合部)。
  四、创建步骤

(一)创建启动阶段(2018年5月至12月)。
  1. 成立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专业工作(督查指导)组。
  2. 召开“四城联创”工作动员大会,动员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中。
  3. 制定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和任务分解表,印发给市直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
  4. 督促各级政府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启动各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
  5. 组织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认真学习《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和《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和文件,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到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新标准复查的城市进行考察学习。
  6. 各专业工作(督查指导)组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列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制订相应整治方案,开展整治行动。

(二)创建推进阶段(2019年1月至12月)。

1. 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申报材料,向自治区爱卫会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申请,完善各项台账资料。
  2. 开展病媒生物防控达标活动,加大春秋两季(3月上中旬、9月中下旬)除“四害”工作力度,开展自查自测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努力创建成为自治区级除“四害”先进城市。
  3. 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我市目前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和7大类集中整治行动。
  4. 迎接自治区爱卫会对我市除“四害”自治区级先进城市考核以及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的调研考核。

(三)整改提高阶段(2020年1月至6月)。

邀请区内(外)专家现场评估指导,对照标准,查漏补缺、整改提高。

(四)创建迎检阶段(2020年6月至9月)。

1. 根据自治区爱卫会对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考核时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全面落实整改,迎接全国爱卫会专家对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暗访、考核等工作。
  2. 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的巩固提升工作,根据全国爱卫会专家暗访和明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查漏补缺,巩固扩大创建成果,力争2020年底前创建成为国家卫生城市。
  五、工作任务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健康教育网络能发挥作用。中小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各级医疗机构、街道、社区向患者及家属、居民进行健康知识宣教,各行业结合实际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各新闻媒体设立健康教育栏目,不断提升市民的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
  (三)市容环境卫生。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区清扫制度落实。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管理规范。各类市场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落实绿线管制制度。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
  (四)环境保护。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市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区域环境噪声、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标。
  (五)重点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管理规范,从业人员准入和操作符合要求,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清洗消毒、卫生设施和各项卫生指标达标。市政供水、自备供水、二次供水管理规范,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水质达到要求。
  (六)食品安全。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各有关部门各项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生产经营者均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落实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要求。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规定要求。对流动摊贩实行统一管理。城市实现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工作规范。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的部门、人员、制度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无因防控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国家预防免疫规划工作规范实施,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医疗废物处置、医源性污水处理均达到要求。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职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相关工作考核,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各级爱卫会协调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广泛发动群众,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要求,大力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三项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另一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卫生状况良好。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房屋、人员符合要求,功能落实。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合理设置健康教育设施,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处置、污水排放达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农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和“五小”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村容整洁。各城区所辖镇建成不少于1个自治区级以上卫生镇或自治区级爱卫会认定达到自治区级以上卫生镇标准的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创建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领导分工包干责任制,明确职责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职能,保障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畅通群众、社会、舆论监督渠道,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建立工作考核和通报制度,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时进行督导检查,落实问责制,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重要意义。宣传部门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创建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群众在创建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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