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梧州市城市医疗联合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第8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梧州市城市医疗联合体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一梧州市城市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财务管理,强化财务内部监督和控制职能,保证各项经济活动规范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联合体管理实施办法》(桂卫医发〔2021〕1号)《梧州市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梧政办发〔202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梧州市实行统一法人代表或全托管或法人治理机制的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包括城市医疗集团和三二医联体。医联体依托牵头医院成立医联体财务管理中心,在医联体党委的领导下,医联体内设专门部门承担医联体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价格管理、资产管理、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工作,实行医联体内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运营。加强医联体内审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医联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产权归属保持不变,各成员单位财务单独设账。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梧州市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等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医联体财务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指导、审核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医联体内各项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成本;建立健全医联体内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医联体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合医联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医联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医联体财务规章制度的,有权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或者拒绝办理。
第七条 医联体财务管理中心财务人员由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的财务人员组成,医联体牵头医院负责统筹管理,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财务法律法规,财务岗位设置严格按照内控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职责。医联体财务管理中心接受梧州市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对医联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财务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预算管理
医联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应根据上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目标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坚持收入预算积极稳妥,支出预算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所有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医联体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年度预算进行指导、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加强预算内部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医联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预算。
第九条 收入管理
医联体实行收入统一管理。财务管理中心应健全各项收入管理制度、积极合理地组织医联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各项非偿还性资金。要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取得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其他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医联体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十条 支出管理
为医联体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不同的费用项目分类建立健全统一的管理办法和报销制度。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守财经纪律,严格遵守审批程序,不得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费用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从有关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进行专项核算。各项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医联体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制度,规范支出申请、支出审批、支出审核管理、明确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盈余、绩效分配、医保基金的管理
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年末业务收支结余按《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各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绩效分配职责划入医联体统筹管理,落实医联体内部薪酬分配自主权,实现薪酬分配一体化,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及激励机制,提高职工积极性。
医保基金原则按“总额管理、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管理使用,医保结算由牵头医院统一负责,具体根据我市医保分配考核政策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财产物资管理
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全流程管理,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对购置的资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报损、报废的国有资产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医联体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证、实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医联体内明确资产的调剂、调拨和共享共用机制,大型医疗设备的计量、记录和列报,收入确认、成本分担由牵头医院统一负责。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牵头医院、成员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报医联体审核同意后,再自行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
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应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及各种存款,它是医院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与结算办法。医联体财务管理中心对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管理要坚持原则,保障资金安全,严格把关,防止贪污、挪用现象发生。
第四章 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医联体牵头医院有责任利用自有资金、设备等资源对医联体各成员单位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审计与监督
第十六条 医联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保证医联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经济活动合法、合理和有效经营;促进医联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改善财务管理工作,发挥管理效能;促进医联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实行全成本核算、节约运行成本,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医联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为医联体决策的科学化提供可靠的依据等。
第十八条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医联体财务规章制度,全面预算管理,业务收支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医联体设立总会计师制度,牵头医院总会计师兼任紧密型医联体内成员单位的总会计师 ,承担医联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会计基础核算、财务管理监督、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发挥监督与管理职能。
第二十条 医联体成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医联体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医联体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医联体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实施细则。各县(市)、龙圩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县域医共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