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2日
梧州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奖励是指对我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单位和县(市、区),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梧州市奖励活动每2年举行1次。
第二章 奖项及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奖励奖项设置:无偿献血促进奖、梧州市“献血之星”、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
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单位奖。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授予此奖项:
1. 2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50%的单位;或2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800人次以上的单位。
2. 连续2年自体输血率达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求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三级甲等综合医院35%,其他三级医院25%,二级医院10%比例授予)。
3. 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授予此奖项:
1. 连续10年组织开展无偿献血活动或无偿献血相关公益宣传的个人。
2. 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8000元以上的个人。
3. 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
第七条 梧州市“献血之星”。
用以奖励在本市辖区内多次无偿献血,并在表彰年度内献血1次以上(含)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达10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二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三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
(四)“四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五)“五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达50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
用以奖励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热心组织、动员辖区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在服务中能不断完善自我、表现优异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0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0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500小时的志愿者。
(六)“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2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2400小时的志愿者。
第九条 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
用以奖励在无偿献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其获奖标准为:
(一)设有无偿献血管理机构,有1名以上专(兼)职负责人并有办公场所。
(二)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至少设有1个固定的无偿献血宣传栏,并广泛利用多种宣传媒体及宣传手段进行献血宣传,每年的新闻媒体宣传不少于20次,发放无偿献血宣传品不少于20000份,群众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在60%以上。
(三)县级区域至少设置2个位置适宜、布局合理的固定献血屋(点)。
(四)自愿无偿献血率100%,千人口献血率在15‰以上。
第三章 奖励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市公民献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相关申报材料的收集、统计、初审、公示工作。
第十一条 成立梧州市无偿献血奖励评定小组,小组成员由市卫生健康委、市文明办、市红十字会、市中心血站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无偿献血奖励进行审核、评定、公示。对确定的合格名单,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的内容和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各类个人奖项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奖项的获奖单位和个人、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项的获奖单位、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 梧州市“献血之星”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项的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凡同时符合《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奖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得国家级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同时,可获得梧州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荣获无偿献血促进奖的单位,可优先推荐参评文明单位。
第十七条 “三星级献血之星”奖项及以上的获得者、“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奖项的获得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奖项的获得者,凭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用证件,在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市管公园、A级旅游景区等场所免收门票,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门诊诊查费。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申报的个人、单位和县(市、区)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参与无偿献血奖励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如《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对折算统计方式有新的调整,则遵循新调整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梧州市参与无偿献血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待遇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公民献血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