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梧州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5日
梧州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预防疾病传播,为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具、饮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我委决定在全市实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GB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规范》(DB45/T1229-2015)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量化分级管理,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改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布局及卫生状况,提高企业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建立集中消毒餐具、饮具服务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和群众健康。
二、适用范围
全市具有集中消毒服务条件和能力、获得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为餐饮服务提供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单位。
三、实施原则
(一)量化评价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要求,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项目进行量化,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照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监督项目、重点监督项目、一般监督项目。通过监督量化评价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二)属地管理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指导、量化评分标准的修订及组织市评查组对初评为A级的单位进行复评。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初评及B级以下单位(含B级)复评工作,并将初评为A级单位名单报送市卫生监督机构,由市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市评查组进行复评。
(三)动态监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国家双随机检查、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实施动态管理。
(四)公开透明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增强消费者餐具、饮具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五)鼓励创新
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充实、细化、完善量化分级管理内容,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对采用先进科技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的,应及时纳入量化评分项目。
四、实施方法
(一)评定范围
全市所有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二)评定依据
在实施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中,量化评价内容和项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量化评价效果。本指南中《梧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见附件1)是依据有关法律规范、标准等有关要求制定的,对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分值、评价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量化分级评分表,可调整本评分表中确定的量化评价内容、项目,但对关键项目、重点项目的调整不得低于本评分表的要求。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
根据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标化分在90分以上,评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标化分在80至89分,评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标化分在60至79分,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标化分低于59分,评定为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A、B、C级单位由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根据监督监测情况进行评级调整。或者企业改变了生产车间布局、改进了设施等,涉及到等级调整的,可以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重新评定。
因餐具、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导致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发生的,经责令整改后,需重新评定其卫生信誉度登记。
(四)卫生监督频次的确定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五、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卫生信誉度等级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发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接受社会与消费者监督。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等级,并通报当地市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效果评估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情况,逐步开展效果评估。根据效果评估的结果,及时完善和调整实施工作,确保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附件:1.梧州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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