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评估和认定一批达到区内先进、市内领先水平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促进临床专科建设,保证我市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我委制定了《梧州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30日
梧州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和管理,提升临床医疗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以促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进一步加强我市对接国家或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提高我市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为目标。
第三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按照专科优势和水平分为市级I类临床重点专科和市级II类临床重点专科(以下简称I类重点专科和II类重点专科)。I类重点专科在全市范围内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代表全市最先进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到达区内先进水平;II类重点专科突出临床技术特色,在重点方向上有所突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动态管理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综合评估、择优遴选的机制。
第五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项目单位配套,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规划
第六条 成立梧州市临床重点专科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组长由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评估专家库。
第七条 办公室设在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制定梧州市临床重点专科年度工作安排、评估标准,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九条 我市以健康需求为导向,根据专业区域布局及医疗需求的原则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进行规划设置,以二级及以上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潜力的临床专科为范围,以促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
各医疗机构根据当地医疗卫生需求结合自身优势实际,做好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规划及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实行院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组织实施及管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供保障。
第十条 成立专家库,进入评估专家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技术专家应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高级职称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理论知识,熟悉、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医疗管理专家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担任资格:
(一)违反评估纪律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估工作的。
(三)变更与所在单位聘任关系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
(五)受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 申报与评估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期开展一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申报主体为专科所在医疗机构。每个专科领域原则上只认定1-2个I类重点专科和1个II类重点专科。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I类重点专科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申报II类重点专科为二级医疗机构。
(二)申报医疗机构有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主要包括二级诊疗科目,部分一、三级诊疗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有专科建设所需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等基本条件。
(三)医疗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较高,对专科建设有具体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五)申报专科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具有较强的疑难危重症诊疗能力,或者为其他临床专科提供支撑服务的能力;临床技术先进,具备较强的临床应用转化能力、发展潜力和区域辐射能力;有稳定、结构合理的专科技术人员梯队。
(六)申报专科的学科带头人在区内或市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
(一)设置有住院床位的专科申报I类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病床使用率<85%或者申报II类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病床使用率<80%。
(二)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权限管理规定,擅自开展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医疗技术项目或超权限手术。
(三)截止申报当年,发生患者死亡或重要器官功能残疾经鉴定或判定负主要责任未满3年的。
(四)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点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 申报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填写《梧州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由市卫生健康委制订),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一基础条件、技术能力、设备设施、人员不得用于不同专业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申报情况组织专家组对同一专业的申报单位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专科基础建设、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医疗质量与效率、科研与教学等,并以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医疗质量与效率为重点。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根据技术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医疗资源布局和专科建设需求等情况,拟定并公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复核结论由领导小组作出。市卫生健康委确认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为其颁发“梧州市I类或II类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牌匾。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医疗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以及在项目评估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医疗机构,一经查实,取消该医疗机构当年和下一周期的项目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对已获得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经查实存在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评估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其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收回全部项目资金,并取消该医疗机构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以及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同时对科室负责人及业务分管领导问责。
第十九条 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
(一)专家来自被评估医疗机构的。
(二)专家与被评估医疗机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被评估医疗机构提出其他合理理由的。
第二十条 评估专家及评估工作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因违反评估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有效期为3年。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在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按照《梧州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估指标(通用版)》进行(评估指标另行通知),同时对医疗机构支持、扶持情况进行考察。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医疗机构支持、扶持力度不足影响重点专科建设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项目科室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的,撤销其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评审、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医学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相关培训基地认可、评优评先和专科医务人员学术任职、业务交流等方面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激励,并争取财政经费支持。如有国家、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项目需要申报,优先从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中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健康委员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市级中医系统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参照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梧州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方案》(梧卫医〔2013〕15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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