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梧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14日
梧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
实施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裁量权),是指梧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公正公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除适用当场行政处罚程序的处罚外,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分为从轻、一般、从重3个裁量阶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已经对违法情节、处罚种类、裁量幅度作了具体规定的,裁量标准从其规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之间的幅度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幅度的30%以下,不低于最低倍数;一般占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幅度的30%到70%;从重占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额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划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3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30%到70%;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
(三)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3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30%到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
第五条 同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相当)。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六条 行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依法应当首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方能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先在执法文书中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逾期不改的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可以单独实施一种行政处罚,也可以同时实施多种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选择适用。对依法应当同时实施多种行政处罚的,必须同时实施多种行政处罚,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实施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
(二)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或前述情形明显不同,但处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四)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
(五)发现当事人正在实施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六)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后,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未进行复查。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或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看管和治疗。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供述卫生健康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法定罚的限度内,因法定情形存在,给予违法行为人较低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于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因法定情形存在而在法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之外低一个处罚档次给予的处罚。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应选择低档幅度。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妨碍卫生健康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五)经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种类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适用接近于上限或上限的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应选择高档幅度。
第十一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建议的处罚决定或者处理方式作必要说明,并书面记录,存入卷宗。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还应当在卷宗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处罚依据、处罚权限、裁量基准、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等。
第十三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查制度,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进行集体讨论,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及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并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考核、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委托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工作情况,应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范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
(一)对不同的行政处罚种类依法应当同时实施的而未同时实施;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或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三)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限的。
第十八条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撤销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经查证有关责任人员有明显主观过错,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徇私舞弊、假公济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金额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基准计算,确定罚款倍数或金额:
(一)减轻处罚:A×10%~A(只规定最高处罚倍数或金额的应在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或金额的5%~10%范围内确定);
(二)从轻处罚:A~A+(B-A)×30%;
(三)一般处罚:A+(B-A)×30%~A+(B-A)×70%
(四)从重处罚:A+(B-A)×70%~B。
A和B分别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低和最高处罚倍数或金额。
第二十条 《梧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未列入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新修订、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国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文件和规定,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新的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已满”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梧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