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梧州市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暨示范性托育机构奖励实施方案(2023年--2026年)》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梧州市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暨示范性托育机构奖励实施方案(2023年--2026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梧州市托育机构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卫发〔20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奖励对象。本方案奖励对象是指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注册登记经营主体范围有托育服务,通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被评为“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或“梧州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的机构。(其中2023年奖励对象为广西第一批、第二批示范性托育机构,以及梧州市第一批示范性托育机构。2024年--2026年奖励对象为上一年获评示范托育机构)
(二)基本条件。
申请奖励的托育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评为“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或“梧州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的机构,设置有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
2.三年内机构无责任事故、未受到行政处罚、无失信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发生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二、奖励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奖励标准。以获得自治区级梧州市级示范托育机构为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2023年对获得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的,每个机构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梧州市示范性托育机构,每个机构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时获得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和梧州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的,按照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2024年—2026年奖励金额另行议定)
(二)资金来源。2023年奖励资金从自治区下达我市的2022年自治区财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以奖代补资金中的“示范托育项目”统筹安排。2024年--2026年奖励资金从我委年初部门预算专项公用经费托育项目及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资金统筹安排。
三、申报程序
(一)机构申报: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托育机构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于6月30日前向所在地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梧州市2023年托育机构奖励申报表》、《奖励申报承诺书》及普惠托育收费凭证复印件等。
(二)县区初审: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托育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在审核中,要严格遵循申报条件,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申报托育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存在骗取奖励行为的,即刻取消申报资格,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托育机构,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梧州市2023年托育机构奖励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3年7月7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材料报市卫生健康委。
(三)社会公示:市卫生健康委审查合格后,将拟确定享受奖励的托育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为梧州市2023年托育服务奖励对象。
(四)资金下拨。市卫生健康委按照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拨至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拨付资金至获得奖励的托育机构。
四、资金使用及管理
(一)奖励资金可适用于设施设备的购置、消防设施改造、基础设施改建、玩具教具的采购和其他有利于普惠托育服务项目支出,严禁用于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娱乐性消费、工资薪酬等与托育服务项目无关的支出。奖励资金当年下达当年使用完毕。
(二)奖励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托育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各类财务台账,做到专款专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奖励资金按规定使用。
(三)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实施托育机构奖励项目作为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抓紧抓好抓实。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辖区备案托育托育机构做好申报工作。
附件:1.梧州市托育机构奖励申报表
2.梧州市托育机构示范性奖励金申请与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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