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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梧州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

梧卫办发〔2021〕9号

2021-11-17 18:00     来源: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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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各相关卫生健康单位:

现将《梧州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事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1117


梧州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规〔20204号)文件有关规定,

切实做好我市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提高政务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特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指南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以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在梧州市范围内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事指南办理登记和备案。

二、托育机构登记

举办托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

(一)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举办事业单位性质但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应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二)举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性质托育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业务范围为托育服务

(三)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托育服务内容。申请注册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组织形式

(四)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等申请设置托育机构的,可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可不另行法人登记,但应当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业务(经营)范围中增加托育服务表述。

三、托育机构备案

托育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当在营业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租赁房屋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期不少于3年。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检测证明文件。托育机构场地应当符合托育机构建筑、设施设备、功能布局等应符合现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或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托育机构应当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和安保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应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取得《卫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安保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保育人员需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接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取得幼儿教师职业资格证、育婴员或婴幼儿照护相关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根据《广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桂卫妇幼发〔201623号),申请开办托育机构的,应按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自查合格后,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卫生评价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受理;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市、县(区)妇幼保健院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出具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报告》。市、县(区)妇幼保健院在进行卫生评价现场核查的同时,对托育机构的场地设施、人员配备、保育管理、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一个月内整改,重点问题须移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五)消防验收及备案证明或者托育机构提供消防安全自查情况及消防安全保障承诺书。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该类托育机构备案时需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托育机构,不需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该类托育机构备案时需提供消防备案凭证。

(六)自行加工膳食的,应提交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加工膳食的机构须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复印归档留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齐全完整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的托育机构,说明理由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已备案的托育机构每年须按规定通过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填报年报信息。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托育机构弄虚作假的,原备案部门应当公告其备案无效,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附件:梧州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