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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废弃物中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管理的通知

梧卫医发〔2021〕10号

2021-04-22 17:00     来源: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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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广西桂东人民医院,各民营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要求,强化医疗机构废弃物中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以下简称废弃输液瓶)回收工作的监管,实现回收利用全覆盖,做到定点定向、闭环管理,现就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废弃输液瓶的收集与集中存放,并落实对接触废弃输液瓶的人员(包括医护人员、清洁工等)培训工作。同时明确所产生的废弃输液瓶要交由有开展废弃输液瓶处理资质的企业集中回收和处置,实行转移联单制度,严格做好交接登记工作。

二、各医疗机构应制定废弃输液瓶的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严格按要求执行分类包装、存放、转运,严禁废弃输液瓶与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混放,产生废弃输液瓶的各有关科室要与贮存点管理员做好交接台账记录。

三、废弃输液瓶暂存点要有明确的标识,管理制度等应上墙,贮存间要具备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监控、冲洗、消毒、防鼠、防盗、防蚊蝇、防蟑螂等安全措施;包装废弃输液瓶的袋子储存量不得超过3/4,并需及时转移至暂存点;周围环境要保持清洁,防止污染环境和产生臭味。

四、废弃输液瓶处理企业运走废弃物后,各医疗机构应立即对暂存点进行清洁、冲洗和消毒处理并及时关闭门窗。

五、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合理选择有可回收废弃输液瓶处理资质的企业提供回收处置服务,鼓励通过政府公开采购方式进行。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严格执行有关废弃输液瓶处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禁出现擅自转让、非法倒卖和非法回收利用、处置医疗废弃物现象。废弃输液瓶经加工处理后的产物不能应用于原用途、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等。

七、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废弃输液瓶集中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回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生未及时将废弃输液瓶运至回收企业等违反生态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医疗机构可按照协议与该回收企业终止合作。

八、鼓励各医疗机构就近将废弃输液瓶交给有回收处理资质的企业综合利用,减少临时贮存、长途运输带来的环境污染风险,堵塞废弃输液瓶因监管缺位而流入非法加工作坊的漏洞。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