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桂卫办发[2019]48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规定,《梧州市卫生健康委继续有效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市卫生健康委2024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贯彻执行;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本部门本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应及时清理,做好政策衔接。
附件:1.梧州市卫生健康委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