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梧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现将《梧州市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日
梧州市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
示范城市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人口发〔2021〕2号)要求,为顺利推进我市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活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梧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十四五”规划要求,充分发挥政策和规划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体制机制,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为目标,以普惠服务为重点,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探索一批切实管用的政策举措。
二、创建目标
示范城市创建评选周期内,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建成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建成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辖区内已建成的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覆盖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规范做好已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审核,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后备案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到2025年,实现全市每千人口拥有托位数达4.5个以上,0.5万—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80%以上。全市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三、创建内容
(一)强化政府引领政策支持
1.各县(市、区)政府充分认识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城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职责明确、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本级为民办实事工程。坚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以上联席会议研究推进相关工作。全市各级财政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划分原则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经费,投入足额到位,管理规范。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本辖区托育机构行业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按照《梧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养老托育)整体解决方案》要求,结合常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情况,摸清托育服务基数,制定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工作进度等。将托育服务发展纳入市、县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配合自治区制定利用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托育场所设施指南,支持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开展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闲置物业等开展托育服务。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有企业房屋和设施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租赁国有企业房屋用于开展托育服务的,租赁期限最长放宽到20年。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规定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无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卫生健康委,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国家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托育机构用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电价政策。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出台房租补贴、人员补助等纾困政策。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推动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优先支持开设托班的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项目申报各级财政补贴资金。落实支持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哺乳假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服务供给满足多元需求
5.将婴幼儿照护纳入城市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等设施的功能衔接,鼓励开展家庭互助式服务。依托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区域内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管理咨询,为从业人员提供培训,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和妇联的优势作用,开展托育、育儿指导和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早期发展干预。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经常性的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妇联,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分别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将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全市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条件,将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到2023年底,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制度全面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100%。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改造工程中,盘活各类闲置资源,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积极探索“延伸式”“独立式”“家庭式”“企业式”“家政式”等婴幼儿照护新模式。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结合周边群众意愿,利用现有场地进行改扩建,通过增设小小班延伸开展托育服务,探索“延伸式”照护服务模式。通过引进专业化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照护服务,形成“独立式”照护服务模式。鼓励发展“嵌入式”照护服务,通过引入优质托育机构,嵌入社区服务中心提供的场地(如儿童之家),打造居民“家门口”的托育服务,支持开展“企业式”照护服务,解决企业职工“上班带娃两不误”问题。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重点关注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早期发展。探索开展“家政式”照护服务,依托家政公司打造托育指导中心,开展育婴师培训,将托育和家政服务深度融合,提供宝妈课堂、灵活托管等0至3岁母婴“一站式”全方位服务。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普惠性托肓机构。(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出台市本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办法,并评选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优质托育机构,对获评为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给与授牌表彰奖励。探索“医育结合”服务模式,形成一批家长放心、群众满意,其经验和做法可推广、可复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或托育机构。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依托基层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托育机构,创建医育融合示范园,全面推广婴幼儿照护、早期发展指导等政策知识,提升广大家长科学育儿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婴幼儿照护、意外伤害预防与处理等方面的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育婴员、保育员等养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培养初、中、高级梯次分明的技能人才队伍。支持梧州市高等院校和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设置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相关学科专业,完善教学标准,加大培养力度。将托育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培训规划。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托育服务队伍。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努力化解托育机构运行风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梧州银保监分局,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注重协作联动完善监管服务
10.研究制定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把托育机构卫生健康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到妇幼、疾控、卫生监督等日常工作中,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责任。推进托育制造产业发展,推进“互联网+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建立市、县联动的托育服务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县级对托育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推进托育服务领域政务公开和机构信息公开,每年对每个机构至少实地巡查指导1次。加强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资金和运营秩序等方面监管,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压实托育服务机构在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发挥标准规范引领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托育机构服务质量和声誉口碑好,婴幼儿家庭满意程度高,无安全责任事故。(责任单位:梧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婴幼儿照护相关产品的监管。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安全、食堂许可和管理检查,依法监管婴幼儿用品(服务)、上下游产业产品的生产、流通质量,依法加强市场婴幼儿用品召回管理。加强对托幼机构进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强化政策引导,对婴幼儿用品、餐饮及配送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产业发展予以支持,为婴幼儿及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安全、可靠、稳定的用品和餐食保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梧州市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任组长,各有关单位业务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把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抓手,按照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及指标体系,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统筹协调,上下联动,确保示范城市创建体系健全、措施有力、投入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到创建工作中,市卫生健康委要充分履行牵头单位职责,组织和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重大问题。并按照示范城市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对标对表、查漏补缺,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扩大宣传力度和方式,鼓励因地制宜、创新发展,大力普及家庭科学照护知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加强项目推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创建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自治区评审重点及程序认真开展,注重实效,严明工作纪律,避免突击性创建,确保创建活动质量。市级将加大创建工作的调研指导,及时总结和宣传先进典型,确保创建工作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梧州市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梧州市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宁金沛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王 鹏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员:刘 念 市政府副秘书长
秦 鹰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冯卓淳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 弢 市教育局副局长
陆展崇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陈伊春 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 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黎权祥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苏超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黄毓君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卢炳金 市国资委副主任
陈思宁 市妇联副主席
黄福道 梧州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王文强 梧州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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