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卫生防疫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梧州市地震应急预案》(梧政办发〔2023〕23号)要求,切实有效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卫生防疫组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减轻地震灾害损失,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梧州市抗震救灾卫生防疫组工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执行。
梧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卫生防疫
工作组(代章)
2023年8月28日
梧州市抗震救灾卫生防疫组工作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梧州市地震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切实有效组织好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及时为受灾群众提供医疗救援和防病治病工作,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发生地震灾害后,卫生防疫组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明晰流程和措施,第一时间科学规范、有力有序开展伤员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受灾群众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周边地区波及本市的地震灾害所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其他地质灾害危及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时,可参照本预案实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抗震救灾卫生防疫组各成员单位坚持分工负责、协同应对、资源共享、及早救援、稳妥处置原则,多层级联动响应,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四、分级响应
根据《梧州市地震应急预案》,按地震灾害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地震灾害卫生防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当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县(市、区)抗震救灾卫生防疫组负责应对;当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卫生防疫组负责应对;当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明显涉及市辖区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由市抗震救灾卫生防疫组协调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市应对能力的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上级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卫生防疫相关工作。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发生在梧州市城区范围内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本市其他地区 7.0 级以上地震。
(二)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发生在梧州市城区范围内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发生在本市其他地区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
(三)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发生在梧州市城区范围内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发生在本市其他地区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四)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发生在梧州市城区外地区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五、组织机构
组 长:宁金沛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副组长:陈贻德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江带灵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
陈裕佳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江 毅 市疾控局局长
孙有昌 市公安局副局长
赖 卫 市民政局副局长
邓智鹏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关旗健 市医保局副局长
梁翠妮 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
黄沛森 万秀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梁玉奋 长洲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 冰 龙圩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练 莲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主任
郭 颖 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主任
陈继纯 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科长
赵 洪 市卫生健康委疾控科科长
梁 宇 市卫生健康委法监科科长
李 勇 市卫生健康委爱国卫生科科长
黎永森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队长
潘家军 市殡葬管理所所长
黄 志 市市场监管局综合协调科科长
王盛侃 市医保局医药管理科科长
周业云 市红十字会秘书长
杨显祺 万秀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程丽琼 长洲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禤灿才 龙圩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卫生防疫组下设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医疗救治小组、疫情防控与环境消杀小组、食品药品安全保供小组、综合保障小组。
(一)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 长:江带灵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
副组长:孙有昌 市公安局副局长
邓智鹏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全宇连 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
郭 颖 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主任
陈继纯 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科长
赵 洪 市卫生健康委疾控科科长
梁 宇 市卫生健康委法监科科长
黎永森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队长
潘家军 市殡葬管理所所长
黄 志 市市场监管局综合协调科科长
王盛侃 市医保局医药管理科科长
胡锦松 市红十字会办公室主任
范春华 万秀区卫生健康局干部
冼 欣 长洲区卫生健康局干部
谢小珍 龙圩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
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必要时实行集中办公。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全市抗震救灾卫生防疫组工作预案;负责多部门、跨部门的综合协调、资源调度、综合管理以及工作组日常事务;组织对各小组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做好有关文件起草、送审、印发;负责收集报送工作信息;负责各城区有关单位联络工作以及有关成员单位的综合协调。
(二)医疗救治小组
组 长:陈裕佳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副组长:陈继纯 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科长
成 员:李国辉 市工人医院副院长
姜 洪 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梁锦辉 市红十字会医院副院长
莫 湘 市中医医院副院长
甘楚林 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朱超群 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
梁伟军 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
赖 春 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执行院长
叶丽霞 市中心血站副站长
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组织指派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根据灾区情况设置现场医疗救治点,开展伤员检伤分类、抢救、转运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收治医院按需安排病床,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汇总上报伤员收治信息;组织巡回医疗队伍,对灾区实施巡回医疗,为抗震救灾工作人员、受灾居民提供防病、治病医疗服务;组织救护药品、器械供应发放工作;组建医疗应急小分队实施灾后的医疗救护与心理援助工作。
(三)疫情防控与卫生监督小组
组 长:陈贻德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江 毅 市疾控局局长
副组长:练 莲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主任
成 员:赵 洪 市卫生健康委疾控科科长
梁 宇 市卫生健康委法监科科长
李 勇 市卫生健康委爱国卫生科科长
龙丽姬 市卫生健康委宣教中心副主任
唐旭军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抗震救灾期间疫情防控环境消杀指南;组织实施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抗震救灾期间卫生防疫工作;组织疾病预防服务,备好常规药物药量,指导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杀,备足开展服务的器械设备;指导城区消毒队对集中安置灾民点、临时市场、生活垃圾中转站及临时垃圾集中堆放地、公共场所杀灭病媒生物及消毒工作;指导做好城市居民饮用水消毒工作,指导农村地区灾民生活用水消毒工作;实施疫情监测、传染病防治和传染病疫点处理;对供水单位和医疗卫生单位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做好传染病防治、饮水卫生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四)食品药品安全保供小组
组 长:邓智鹏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黄 志 市市场监管局综合协调科科
成 员:吴寿贵 市市场监管局药品流通监管科科长
朱肇强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科长
赵文力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科科长
杨 洋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餐饮科科长
黄 毅 市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监管科科长
龙海基 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长
郭 赛 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副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协调落实抗震救灾期间的药品、重大传染病的预防疫苗、消毒物品和器材的正常供应;组织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培训工作;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营业执照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五)综合保障组
组 长:孙有昌 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关旗健 市医保局副局长
潘家军 市殡葬管理所所长
梁翠妮 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
成 员:莫耀智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梁耀荣 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
王盛侃 市医保局医药管理科科长
万 静 市殡葬管理所副所长
邱 颖 市红十字会赈灾救护部四级主任科员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灾害期间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救护车、防疫工作车、监督执法车以及医院病人、设备器械转移的道路保畅;指导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的 DNA 鉴定;配合做好需要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指导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遇难者家属抚慰等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保障政策,确保地震中需要救治的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根据地震灾害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六、处置措施
(一)信息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医疗卫生单位在开展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的同时,第一时间迅速收集和了解灾情信息,并及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将伤情、病情、疫情和卫健系统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二)医疗救治
以地震灾害发生地区为中心,建立以市级紧急医学救援力量为核心,县级紧急医学救援力量为基础,毗邻市县紧急医学救援力量为补充,自治区级紧急医学救援力量为支撑的区域紧急医学救援圈。充分发挥市县两级紧急医学救援资源的作用,通过检伤分类和先期处置,遵循轻症伤员就近分流、重症伤员特殊分流的原则,高效快捷、适度利用、全面协调、合理安置伤员救治。
1.检伤分类。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救治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或脚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做记录。蓝色表示轻度伤,黄色表示重度伤,红色表示危重伤,黑色表示死亡,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设置现场医疗点和“移动医院”。按照医疗救治小组的统一部署,到达灾区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现场医疗救治点和“移动医院”,同时建立现场医疗救治点和“移动医院”资源共享、协同救治的工作机制,开展伤员现场救治工作。
3.伤员转运。医疗救治小组根据伤员规模制定伤员分流救治方案,少量伤员可由医疗救治小组织协调救护车转运,当转运伤员规模超出卫生健康部门转运能力时,通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交通、公安、铁路等部门通过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对伤员进行转运。要统筹灾区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伤员,实施分级救治。各级收治医院要设置绿色通道、腾空病床、配备相应人员、药品、器械以应对大量伤员的收治。
4.医疗救治用品调配。统筹紧急医学救援医疗救治所需药品、设备、血液制品等医疗用品调配工作,重点做好医疗救治用血调配工作,综合考虑手术台数、抢救病人数、现场救治点、后方医院等需求,科学分配医疗用血。
5.开展巡回医疗。根据灾区医疗卫生工作需要,组织巡回医疗队深入受灾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工作,为抗震救灾工作人员和灾民提供医疗服务。
(三)灾后疾病预防
1.疫情监测。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在受灾期间要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疫情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2.症状监测。灾区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人口集中的场所(如灾民安置点、学校、村屯、医院等)设置临时监测点,开展“晨检”和主要传染病症状监测,重点监测发烧、腹泻等急性症状,并主动收集相关传染病疫情等相关信息,及时整理、分析和报告。
3.风险评估。疫情防控与卫生监督小组要组织受灾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及时报告评估结果,并适时发出预警。
4.环境卫生处置。组织开展地震灾区环境卫生评价,为灾民临时安置点建设提供卫生学技术支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开展灾区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指导对集中安置灾民点、临时市场、市区生活垃圾中转站及临时垃圾集中堆放地、公共场所杀灭病媒生物及消毒工作。
5.疫情调查处置。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样与检测、疫源地消毒以及病人、密切接触者、高危人群等处置工作。
(四)卫生监督
1.饮用水安全。加强地震期间生活饮用水快速检测工作,指导监督自来水公司做好城市居民饮用水消毒工作,确保市区居民饮用安全卫生用水,指导农村地区灾民生活用水消毒工作。强化对使用消防水龙带输水、用水车送水及制备的取水工具分散取水等临时供水措施的卫生监督,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做好饮水卫生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2.监督执法。对供水单位的水质卫生以及医疗卫生单位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五)食品安全
组织开展地震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查处地震期间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宣传教育
组织编印卫生宣传资料,大力宣传灾后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知识,充分利用大众媒介和多种形式(板报、宣传画、讲课等)宣传灾后防病知识,减少灾区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七)心理疏导
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伤病员和受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消除其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八)应急值守
抗震救灾期间,各成员单位、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党政一把手要进入抗震救灾工作总指挥位置,实行党政领导总负责制。设立24小时值班专用电话,以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上传下达、通讯畅通,全面指挥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各项卫生防疫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工信部门协商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储备一定的卫生应急物资。
(二)药品供应和市场秩序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落实抗震救灾期间的药品、重大传染病的预防疫苗、消毒物品和器材的正常供应。组织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培训工作,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营业执照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三)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疏导工作,保障救灾期间救护车、防疫工作车、监督执法车以及医院病人、设备器械转移的顺利通行。
(四)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各类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检测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个人防护、药品及疫苗制品、消杀灭药品和工具等。
(五)医疗保障
医保部门要落实国家、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保障政策,在紧急情况下,将相关救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确保地震中需要救治的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
八、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现场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结束后,震区灾情、伤情、疫情平稳,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地震灾害所引发的健康隐患基本消除,伤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终止应急响应。
九、责任与奖励
(一)责任
对在地震灾害卫生防疫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奖励
对地震灾害卫生防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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