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 |
卫生计生行政检查 |
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
三、检查范围 |
根据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
四、承办机构 |
梧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
五、办理流程 |
(一)检查准备 1.数据库查询,确定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拟检查单位; 2.制定检查方案; 3.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 4.准备检查执法文书。 (二)实施检查 1.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三)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依法责令整改,并按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
六、执法责任 |
(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办公地点、时间及投诉举报电话 |
(一)地点:梧州市工厂一路山地里西巷26号(梧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二)时间:上午:8:00 ~12:00 下午:15:00~18:00 (三)投诉举报电话:0774-3853287(梧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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