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 |
卫生计生行政强制 |
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三、强制范围 |
(一)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二)封存造成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四、承办机构 |
梧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梧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五、审批机构 |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六、办理流程 |
(见行政强制流程图) |
七、办理规定 |
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 |
八、办理时限 |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监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所用时间。 |
九、救济途径 |
(一)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十、执法责任 |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四)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十一、办公地点、时间及投诉举报电话 |
(一)地点:梧州市西环路中段116号(梧州市卫生健康委);梧州市工厂一路山地里西巷26号(梧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二)时间:上午:8:00 ~12:00 下午:15:00~18:00 (三)投诉举报电话:0774-3820931(梧州市卫生健康委);0774-3853287(梧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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