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校验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医疗机构(驻桂部队编制内医疗机构除外)。
六、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校验周期执业情况报告;
4.个体诊所还需提供医师健康体检表。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审批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3833113
投诉电话:0774-388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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